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靳志虎与刘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志虎,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靳志虎,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浩,男,1984年6月4日生,陵川县崇文镇城南社区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陵法执字第73号查封被执行人刘浩车辆的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浩名下晋EL80**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浩名下挂车号牌为晋E55**老于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浩已按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浩名下晋EL80**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浩名下挂车号牌为晋E55**老于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赵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晋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