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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昌勇与余林超、朱昌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林超,张昌勇,朱昌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林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勇。原审被告朱昌浩。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气象路。负责人彭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抿松,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负责人戴文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彪(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余林超与被上诉人张昌勇、原审被告朱昌浩、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余林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余林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成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庆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