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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秋诉被告成都恒力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佑仁、张亚飞、XX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秋,成都恒力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佑仁,张亚飞,XX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23-3号申请人唐秋。被申请人成都恒力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仁。被申请人张佑仁。被申请人张亚飞。被申请人XX新。原告唐秋诉被告成都恒力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佑仁、张亚飞、X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新津民保字第1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成都恒力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佑仁、张亚飞、XX新提供了压机、磨床等机械设备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恒力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佑仁、张亚飞、XX新的财产在3600000元的限额内的查封或冻结。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