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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世福、易小民、齐国刚、罗跃刚与肖雨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37号原告陈世福,男,汉族,四川省人。原告易小民,男,汉族,绥阳县人。原告齐国刚,男,汉族,云南省人。原告罗跃刚,男,汉族,绥阳县人。被告肖雨桥,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陈世福、易小民、齐国刚、罗跃刚与被告肖雨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福、易小民、齐国刚、罗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