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开民初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朱鸿,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852-1号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668号新华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北极海小区3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朱鸿,总经理。被告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告朱鸿。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朱鸿、李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在德州学院的债权280万元,并已提交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在德州学院的债权2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