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召发与中山市众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召发,中山市众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陈召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13,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中山市众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骆延明。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众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20的存款20195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