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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一鸣与蒋海川、苏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吴一鸣,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蒋海川,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身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苏华平,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身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吴一鸣与被执行人蒋海川、苏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8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9616.5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