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月14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勇镇某某村**号,现住该村54号。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91年10月28日,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勐腊县尚勇镇尚岗村委会某某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腊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某某赔偿李某某因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0771.2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9元由罗某某负担。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款10880.26元(含受理费109元);二、执行费6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刀有刚代理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