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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李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张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对以上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依法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所查封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牛晶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十九提出书记员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