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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小树、张泽明犯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树,张泽明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5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树,农民。2014年7月26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泽明,农民。2014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婷、代理检察员韩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经合谋,分别以交男女朋友的名义并由被告人张泽明驾车从广东将被害人钟某(1998年3月12日出生)、杜某带到金华,采取诱骗、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两名被害人先后到肖某等人开设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鞋塘等处的美容店中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期间,被害人杜某曾多次逃跑,均被被告人张泽明以诱骗、到车站堵截等方式带回并殴打,直至2014年6月中旬,杜某再次乘机逃离了金华。2014年7月9日凌晨,被害人钟某因被怀疑藏匿嫖资而再次遭到被告人杨小树的殴打后,从租住的三楼房间窗户跳下致椎部损伤、跟骨骨折,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见情即驾车逃往广东。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小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张泽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杨小树上诉提出:1、其没有限制钟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她卖淫;2、其和张泽明没有事先商量将被害人带到金华来卖淫,也没有相互配合;3、其在公安阶段所做部分供述不属实。综上,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原审被告人张泽明上诉提出:1、其和杜某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其没有暴力、威胁、控制杜某的人身自由,杜某卖淫系自愿;2、其和杨小树没有合谋将被害人带到金华卖淫,二人不是共同犯罪;3、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其在公安阶段所做部分供述不属实。综上,请求二审从轻改判。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犯强迫卖淫罪的事实,有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的户籍证明,金华市看守所对两被告人入所身体检查材料,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龙某、肖某、张某、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杜某的陈述,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证人龙某、肖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及杜某的陈述,法医文证鉴定、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采用暴力、威胁、控制等方法,强迫钟某、杜某卖淫的事实。所谓交男女朋友只是被告人控制被害人的一种方式。2、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均供述称带被害人来某的目的是让她们卖淫,二被告人在一起有个照应。虽二被告人强迫的对象各有侧重,但在强迫的过程中相互配合,仍系共同犯罪。3、二被告人所提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并无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所做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定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采纳。故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采取暴力、威胁、控制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树、张泽明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李政臻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