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德振与被执行人卢燕妮王运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振,卢燕妮,王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05-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振(身份证号码3710831981********)。被执行人卢燕妮(身份证号码3710021986********),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运浩(身份证号码3710811984********),现下落不明。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威经技区民初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继续为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燕妮的房产,但因故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经技区民初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