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侯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侯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李明,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文瑞,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明与被告侯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文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诉称,被告自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底多次以其父亲生病、在外做生意急需现金周转等原因向原告借款,因原告碍于同事面子,遂多次借款给被告,共计71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后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4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确认对上述借款的借条,并保证在二月底之前还清所有款项。2014年2月下旬被告突然不来单位上班,原告经过多方联系找不到被告,后来找到被告父亲,其父亲对被告的借款事实均已认可,并由被告父亲于2014年3月中旬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共计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至此被告所欠余款为41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后由于被告父亲以其无力承担其子借款为由,不再代其子偿还剩余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而被告却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41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文瑞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2013年6月至12月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合计710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文瑞于2013年6月至12月底陆续向原告李明借款71000元,2014年2月2日被告侯文瑞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2013年6月-2013年12月底,侯文瑞从李明处共借取现金71000元整(柒万壹仟元整),特此为证。侯文瑞将在2014年2月底把全部款项还给李明。借款人侯文瑞2014.2.2”。借款到期后,被告之父替被告偿还30000元,尚欠4100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侯文瑞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贷事实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被告未如约全部偿还借款是本案成讼的原因,故应对此案负全部责任。被告侯文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文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明借款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侯文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 判 长 阎晋宇代理审判员 孙顒琰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春亮速 录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