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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惟文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惟文,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刘惟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冬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居民。原告刘惟文诉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惟文的委托代理李冬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惟文诉称,被告李宁于2011年11月15日因做门窗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定于2011年12月15日归还,约定逾期付月息4%,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从2011年12月15日后陆续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付息,2013年原告又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允诺2013年年底先给钱30000元,但事后并未给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宁于2011年11月15日向原告刘惟文借款50000元,定于2011年12月15日还清。在被告李宁出具给原告刘惟文的借条中,有“逾期付月息肆分”字样,但该笔迹明显不同于被告李宁在借条中的其他书写笔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息4%给付逾期利息,原告不能证明借条中的“逾期付月息肆分”系被告本人书写,也不能证明事后得到被告的认可,且月息4%也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视为未约定利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被告应从2011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惟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李宁负担,原告刘惟文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程玉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