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保字第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8332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西3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宇。申请人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熊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