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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耀文与欧阳盛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耀文,欧阳盛珠,刘乔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耀文,男,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盛珠,女,住宁化县。原审被告刘乔乔,女,住上杭县。上诉人林耀文因与被上诉人欧阳盛珠、原审被告刘乔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耀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耀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日耀代理审判员  涂智琼代理审判员  赖其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