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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与被执行人王长生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晶,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长生,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与被执行人王长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王长生所有的银行存款2,021.00元(执行款1,971.00元、执行费50.00元)扣划至本院,并于2015年8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