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海斌与范海有、赵白妞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斌,范海有,赵白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斌,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海有,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白妞,女,1955年7月1日生,汉族。冯海斌申请执行范海有、赵白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范海有、赵白妞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海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范海有、赵白妞在银行有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该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海有、赵白妞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瑞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