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段晓英与付乐亮、孙文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英,付乐亮,孙文英,王守胜,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033号申请执行人:段晓英。被执行人:付乐亮。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王守胜。被执行人: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执指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执行(2014)潍民四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明刚审判员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