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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罗超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罗超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超琦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太湖阳光假日兰怡居276幢房产(毛坯)[权证号:110146607,湖土国用(2012)第010977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