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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小梅与王亚、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小梅,王亚,李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唐小梅,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王亚,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永梅,女,1971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唐小梅与被申请人王亚、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永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68号自西向东第X间(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XX号、XX号)房地产三处。申请人唐小梅已经向我院提供担保人蒋朝坤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丹华山庄5号楼四单元XX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担保人马艳所有的坐落于合经区石门路2666号中环城5幢XX室(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永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68号自西向东第X间(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XX号、XX号)房地产三处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蒋朝坤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丹华山庄5号楼四单元XX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马艳所有的坐落于合经区石门路2666号中环城5幢XX室(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小梅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