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福建闽兴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福建闽兴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182-2号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871号法定代表人:田永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在原告处工作,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福建闽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赤湖镇五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清荣,系被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闽兴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福建闽兴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昆明力神重工有限公司(现工商登记已经变更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年路华一广场16层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昆明力神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年路华一广场16层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