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全进与郑祥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进,郑祥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进。被执行人郑祥仓,无业。本院在执行李全进申请执行郑祥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