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宣立芬、侯永江与杜洪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立芬,侯永江,杜洪彬,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宣立芬,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证件号码220121196303105121。申请执行人侯永江,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证件号码220121196607065114。被执行人杜洪彬,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组。被执行人潘亚娟,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组。申请执行人宣立芬、侯永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