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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华生彩印厂与郭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生彩印厂,郭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19号原告重庆华生彩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嘴社15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7382-4。法定代表人张薇薇,女,重庆华生彩印厂厂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湘渝(系张薇薇之母),女,重庆华生彩印厂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郭敏,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娟,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华生彩印厂与被告郭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实现独任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生彩印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湘渝,被告郭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华生彩印厂诉称,被告郭敏不是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单位实行指纹考勤,而被告2015年4-5月没有被告的考勤记录,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告在仲裁时提供的电话录音是因为原告法人没见过这么大的事故,被吓到了才不负责任的胡乱说的。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郭敏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是原告的职工,之所以没有考勤是因为被告才进入原告处工作没有几天,所以没有指纹录入。被告在2015年3月30日看到原告厂房外有招工启示,被告与原代之间谈的,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于4月1日正式上班,4月17日下午16时被告在工作中由于操作不慎将左手压伤,被告的同事蒙立群(音)将其送至嘉陵医院救治,原告的法人得知消息后也去了医院,在入院证上签有被告诉讼代表人张薇薇的名字,伤者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关系均由张薇薇填写。原告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现处于欠费状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要求原告签订而原告不同意签订。原告称原告法人在电话中因吓到而胡说不属实,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一再协商要求把厂抵给被告,录音资料是属实的,在仲裁时原告也认可了录音的真实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15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诉讼代表人张薇薇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经审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渝沙劳仲案字[2015]第393号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认可由原告招聘被告到其单位,被告是在原告厂里受伤,后被工人送往医院,并由原告诉讼代表人张薇薇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坚称被告受伤时做的工作并不是原告单位安排的工作受的伤,并且原告单位其他员工都有指纹考勤和签订有劳动合同,而被告在原告处无指纹考勤和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坚持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沙劳仲案字[2015]第393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自认被告系原告单位招聘到原告处工作并受伤,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原告提出的因原告单位职工均有指纹考勤和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告在原告处无指纹考勤和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双方之间建立及存续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由于原告未举示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纳被告的主张,认定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重庆华生彩印厂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重庆华生彩印厂与被告郭敏自2015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