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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万启、刘厚兰等申请宣告公民��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万启,刘厚兰,张东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随县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万启,农民。申请人刘厚兰,农民。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胡游(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东明,农民。申请人张万启、刘厚兰与被申请人张东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梦适用特别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万启、刘厚兰诉称,被申请人张东明系申请人之子,患有××。其于1999年6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东明死亡。申请人张万启、刘厚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张万启、刘厚兰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二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张万启、刘厚兰、张东明户籍信息,以证明张万启、刘厚兰与张东明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据三:随县唐县镇肖畈村民委员会及随县公安局唐县镇派出所出具关于张东明失踪的情况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张东明患有××,于1999年6月9日离家出走,此后下落不明。证据四:对郭相礼、褚福平��查笔录各1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张东明系申请人张万启长子,患有××,多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张东明系申请人张万启、刘厚兰之子,1975年12月30日出生,因患有××,于1999年6月9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亲友多方寻找,均查找未果。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张东明死亡,其下落不明已达15年。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无音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东明于1999年6月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张万启、刘厚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东明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东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