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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思玉、马树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思玉,马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利,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马思玉,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第三人:马树林,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思玉、第三人马树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思玉、第三人马树林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长征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