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作腾、林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作腾,林芹,胡建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明。委托代理人:王直飞,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作腾。被告:林芹。被告:胡建俊。原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作腾、林芹、胡建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5元,减半收取5682.5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0202.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