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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豪杰代理审判员  彭兵洋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