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豪杰代理审判员 彭兵洋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