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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林根与周祥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根,周祥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沈林根。委托代理人:沈忠明、曹磊。被告:周祥林。委托代理人:岳丛啸、潘玲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根与被告周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林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颖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