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林根与周祥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根,周祥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沈林根。委托代理人:沈忠明、曹磊。被告:周祥林。委托代理人:岳丛啸、潘玲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根与被告周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林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颖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