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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创新锌业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振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创新锌业有限公司,靖江市振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382号原告泰州市创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大泗)。法定代表人沈协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网,泰州市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振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北环西5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创新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振亚物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创新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计27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