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红心与王斌、王卫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30号原告:王红心,女。被告:王斌,男。被告:王卫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心与被告王斌、王卫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座落于淮海南路439号1栋4单元8室(房产证号为:20××57)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其名下位于宿州市三里办纺织路北侧5#楼0504室(房地权证号为:20××97)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439号1栋4单元8室(房产证号为:20××57)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原告王红心名下位于宿州市三里办纺织路北侧5#楼0504室(房地权证号为:20××97)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