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7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珠兰与严龙顺附带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759-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严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88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