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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谈闻超与黄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闻超,黄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25号原告谈闻超,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蓉,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闻超与被告黄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