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谈闻超与黄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闻超,黄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25号原告谈闻超,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蓉,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闻超与被告黄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