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徐某。被告倪某。委托代理人葛新亮,盱眙县古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容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