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唐国卫与徐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卫,徐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唐国卫。被告徐甦。本���在审理原告唐国卫与被告徐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国卫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国卫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