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杨海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杨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天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兆龙。被执行人杨海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杨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杨海红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836882.25元,截止2015年7月8日尚欠利息及罚息总额667956.23元。以及自2015年7月10日起每笔分段偿还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杨海红案件受理费41251.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7795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杨海红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