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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彦均与西安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均,西安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71-1号申请执行人吴彦均。被执行人西安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时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彦均与被执行人西安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实际办公地。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彦均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50000元,申请人未受偿5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7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