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86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武功县某某乡。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891.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张某某承担鉴定费、受理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