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2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晓明、周玉凤与周玉凤、劳民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周玉凤,劳民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194-1号原告:朱晓明。被告:周玉凤。被告:劳民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明诉被告周玉凤、劳民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明撤回对被告周玉凤、劳民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5元,减半收取8,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