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晓明、周玉凤与周玉凤、劳民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周玉凤,劳民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194-1号原告:朱晓明。被告:周玉凤。被告:劳民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明诉被告周玉凤、劳民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明撤回对被告周玉凤、劳民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5元,减半收取8,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