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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环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开法履行安环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开法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安环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军审 判 员  刘陆洲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