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环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开法履行安环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开法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安环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军审 判 员 刘陆洲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