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宏诉弓永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弓永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被执行人弓永枝。李宏诉弓永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弓永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李宏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弓永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宏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弓永枝名下银行存款47947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