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555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海鹏,男,1978年7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喜亮,男,1962年7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海鹏、王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 田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智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