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少华诉深圳市诺捷尔针织厂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华,深圳市诺捷尔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诺捷尔针织厂。投资人肖艳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24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工资含加班工资共计6785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47元。本院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诺捷尔针织厂所有的价值928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