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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60号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住容县杨村镇横山村龙径队**号,现住开平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邝锦球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地与其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经常打骂我及我七岁的孙女,甚至恐吓说要电死我,给我造成严重心理压力,也令我孙女产生严重心理阴影。被告还经常采取暴力强行过夫妻生活,夫妻生活不和谐。此外,被告从来没有经济支持家庭,家庭一切生活开支和费用全由我承担。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我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我与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诉���不属实。我与原告相识并同居半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我对原告关心照顾到位,夫妻感情生活很好。2015年年初,我听说原告作风有问题,与原告商谈此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便很少回家。2015年4月中,原告从香港游玩回来要求与我离婚,我不同意,原告于5月中旬离家外出。我认为双方已没有感情,同意离婚,但我要求原告先为我医治好腰骨,并要求原告儿子将欠我的借款10000元偿还给我。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初,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原、被告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5年5月,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并无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未能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已无夫妻感情,由此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请求原告儿子给其归还借款10000元,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且无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锦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