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淅川县惠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惠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淅川县惠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5号。委托代理人:魏国涛,北京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会,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峡县丁河镇奎文村312国道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惠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惠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惠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