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XX刚与被告李剑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李剑刚,王惠芳,刘春京,王俊英,刘松松,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33-2号原告XX刚,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李剑刚,男,汉族,住保定市阳光北大街。被告王惠芳,女,汉族,住保定市阳光北大街。被告刘春京,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王俊英,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刘松松,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苏宇,女,汉族,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与被告李剑刚、王惠芳、刘春京、王俊英、刘松松、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刚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账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惠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市阳光南大街支行帐号为0140279980102043750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