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明,于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有春,男,汉族,国土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与被执行人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