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双建国诉被告王旭、许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建国,王旭,许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双建国,男,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旭,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许丽琴,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建国诉被告王旭、许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旭现在羁押期间,其刑事部分尚未判决,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