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双建国诉被告王旭、许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建国,王旭,许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双建国,男,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旭,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许丽琴,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建国诉被告王旭、许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旭现在羁押期间,其刑事部分尚未判决,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