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中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