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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纪花与王胜利、张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纪花,王胜利,张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64号申请执行人方纪花,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翠琴,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方纪花申请执行王胜利、张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胜利、张彩琴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胜利、张彩琴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胜利当庭支付申请人方纪花借款本金2万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百度搜索“”